加入时间:2023-07-20 16:11 访问量:1600 信息来源: 电器微刊 邵光达 王妮娜
2023年5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23〕62号)。该规定将填补中国对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监管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空白,有助于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充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该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家用电器无线充电设备面临新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家用电器无线充电设备(不含厨房电器)也包含在该规定的管理范围内。该规定的第二条和附件1中指出,适用于该规定的无线充电设备类型主要分为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两大类。其中,典型的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有:家用电器无线充电设备(不含厨房电器)、可穿戴设备、家用机器人无线充电设备、移动通信终端、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对于厨房电器、工业和商用机器人等特殊用途,以及专业领域的无线充电设备,考虑到其应用场景和使用要求的特殊性,暂未纳入该规定的管理范畴。
从技术指标上看,该规定对家用电器无线充电设备(不含厨房电器)提出了以下要求:
(1)工作频率范围(发射端)为100kHz~148.5kHz、6765kHz~6795kHz、13553kHz~13567kHz频段;
(2)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80W;
(3)磁场强度发射限值需满足表1要求;
(4)在最大额定传输功率状态,杂散发射限值需满足表2要求;
(5)在待机或空闲状态,杂散发射限值需满足表3要求;
(6)接收阻塞限值需满足表4要求。
从生产者的行为责任来看,该规定对家用电器无线充电设备(不含厨房电器)也提出若干方面要求,以下两点宜重点关注。
第一,在无线充电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注或者采用电子形式显示无线充电设备的专用标识,确因设备尺寸过小等原因无法标注或者显示专用标识的,应当在设备的独立外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中标注。专用标识有关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该规定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不符合该规定要求的无线充电设备,在此之前生产或进口的无线充电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从使用者的行为责任来看,该规定在第七条至第十条及附件2中提出了避免对天文等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要求,并要求(生产者)在使用说明中注明。
责任及可能的挑战
避免无线充电设备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关乎中国千行百业的发展秩序及国家安全,是全社会都需要认真履行的责任。从笔者近两年了解的情况看,部分家电企业开展《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合规工作时可能会遇到四方面挑战。
第一,该规定的过渡期(该规定发布之日到实施之日)为15个月。由于近三年全球相关产业处于较为严峻的元器件短缺和供应链不稳定的困境中,大环境因素可能会叠加影响新产品的研发、验证、生产周期,有关企业是否能及时有效地把握好这15个月的过渡期?
第二,该规定提出若干方面的技术要求,相关推荐性国家标准《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射频指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在2023年5月31日进入了公开征集计划项目意见阶段。按照标准常见的发布的周期来看,该规定施行后,相关国家标准可能还未发布。在过渡期中是否有其他技术文件或解读解释来给出进一步规定以便相关企业更加有的放矢地进行合规改造?时间是否足够?
第三,该规定要求无线充电设备应标注或者采用示无线充电设备的专用标识,而专用标识的有关要求还待另行制定。该专用标识及实施规则(例如进一步界定是否要在发射端和接收端均进行标识)将在何时明确?到明确之时相关企业的实施时间是否足够?
第四,从该规定施行之日起,应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不符合该规定要求的无线充电设备。但老型号产品在多年内仍要面对一些售后维修需求(如需更换无线充电底座),而相关生产将在施行之日后被禁止,在施行之日前采取生产储备相关备件等方案是否可行?采用提供备件的维修方式是否会被视为销售而被禁止?
预计上述挑战中的一些不确定信息将随着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进一步发布相关解读文件及推进相关工作而逐步明确。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也将继续跟进相关情况,并按照该规定要求履行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职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近三年,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与各有关企业一起参加了该规定制定过程中的意见反馈、行业调研、企业座谈会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对家电行业提供的相关建议和信息给予了认真、专业、系统性的处理,在该规定涉及千行百业等情况下,尽可能地考虑了家电行业的相关情况,采纳了行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为家电行业现有的无线充电产品降低了合规负担,也为行业更广泛的应用无线充电技术留出了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