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时间:2023-08-10 09:19 访问量:499 信息来源: 顺德城市网
近日,北滘镇公共服务办公室移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北滘派出所办理。
5月29日,北滘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监察股接到某家居用品店拖欠员工工资的投诉,经初步了解,该店已于2月15日关闭,经营者范某已不知去向,尚拖欠2名员工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份工资共40000元。
北滘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监察股于6月2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先后通过现场张贴公告、短信告知、电话联系、网上公告和邮寄等方式告知经营者范某前来配合调查,但范某一直逃避不配合调查,办案人员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送达,责令该家居用品店在三日内支付结清劳动者的工资,但法定期限内该店经营者范某依然没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没有给予任何回应,处于欠薪逃匿状态。
该店经营者范某涉嫌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北滘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监察股已将此案件移送至北滘派出所办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得拖欠或克扣,那么,恶意欠薪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惩处呢?
■普法小课堂
一、拖欠工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恶意欠薪逃匿或将面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各用人单位务必要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务必要遵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最大限度减少劳资纠纷的事件发生,如发生劳资纠纷事件,要做好内部协商工作,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最大程度减少因处理劳资纠纷造成的人力物力损耗,尽到维护员工劳动权益的责任,维护好企业的经营形象和依法用工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