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时间:2023-10-18 09:09 访问量:790 信息来源: 顺德城市网
热爱健身的顺德er看过来!你平时去的泳池符合标准吗?
近日,佛山市文广旅体局顺德综合执法支队对某健身服务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公司营业场所内,设有一水面面积约150平方米的游泳池。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游泳池内有2名消费者正在游泳。
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营业场所内经营游泳项目。截至案发当日,该公司通过经营游泳项目共售出12张游泳次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
市文广旅体局顺德综合执法支队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立即关闭(未经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游泳,是一项高危险性运动项目,经营必须要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若是游泳场所安全没有保障,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也提醒,请广大游泳爱好者认真甄别,不要到无证游泳场所游泳。
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