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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调解助企业收回560万元

加入时间:2024-09-27 10:21    访问量:361    信息来源: 珠江商报

       “感谢杨法官,就经过您的一次调解,我们一次性就收到了560万元!终于松一口气了。”顺德某保理公司蔡经理一收到执行款,就立马向执行法官分享了喜悦。原来,这起保理合同纠纷因补充责任人异议等问题陷入执行难,顺德法院积极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以“保”促“调”,最终高效促成和解。  
  僵局:补充责任执行难
  据悉,顺德某保理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并判决建筑公司向保理公司退回款项1600余万元,建筑公司的王某等五人作为担保人,因在提供担保时存在过错,需在建筑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在判决生效后,由于建筑公司未退还款项,保理公司遂向顺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通过对建筑公司的财产调查和变现,法院仅执行到位250余万元,与执行标的1600余万元相差甚远,于是向王某等五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承担对建筑公司未能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一范围内的补充责任,并立即履行义务。
  “法院对建筑公司的财产调查并不全面,我们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履行通知书发出后,王某等表示反对,并提出要申请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对纠纷解决并无实质意义,只会拖延时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如何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并实质解纷?”面对王某提出的反对意见,执行法官杨翀开始重新梳理案情。
  王某等人无法提供建筑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司法实践对于在执行案件中如何确定补充责任人作为被执行人,已经成就的标准确实尚存在争议,执行陷入了僵局。  
  破局:以“保”促“调”
  “执行遇到僵局的时候,就要转变执行思路,再回到当事人和法律本身,也许能找到突破口。”根据以往工作经验,法官杨翀又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涉诉情况摸排了一遍,发现王某等人在全国范围内尚无作为被执行人案件。
  法官杨翀基本确信王某等人有偿还能力,而执行过程中对补充责任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无程序上的障碍。“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申请,法院现对王某等五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财产保全后,法院第一时间便通知了王某等。
  “我们愿意和解。”账号被冻结后,王某等人很快主动提出解决纠纷,法官杨翀趁热打铁,立即组织双方磋商调解。
  “王某等人应当按照建筑公司迟延履行债务的起算点开始计息,也就是从剩余的1400多万开始计算。”当场和解过程中,蔡经理表示。
  “我们只是补充责任,应当从案件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方可对其五人开始计算迟延利息。”王某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原以为大家对本金数额无争议,执行和解能顺利推进,没想到双方在迟延利息履行起算点上又僵持不下。  
  促和:找到利益平衡点
  法官杨翀认为,双方作为商场老手,从经济效益最大化,找到利益平衡点,或许就是促成和解“最后一公里”的关键切入口。
  “王某等人是补充责任人,财产保全并非足额保全,冻结的存款仅有100万元左右,而查封的不动产不仅需要较长的变现时间,且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最后保理公司也可能因为无益处分而无法受偿。一旦王某提出执行异议,时间又会拖长,王某等人应承担的债务能拿回来多少也不确定了,560万元对于公司也是一笔不小的流动资金,早点实实在在收到款很重要。”法官杨翀向保理公司详细分析了利弊。
  “你们虽然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拖延时间,但根据建筑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情况来看,你方最终承担补充责任是无可避免的,届时还要承担较大的迟延利息。”随后,杨翀也对王某等人重新释明了法律。
  经法官充分地分析利弊得失后,双方决定各退一步,即王某等五人一次性支付应承担的本金和部分迟延利息后不再承担任何补充责任,保理公司收到执行款后,便立即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双方当场签署了和解协议。
  签署和解协议后的第二天,保理公司便收到了560万元执行款,法院也依当事人申请解除了王某等人的保全措施。至此,该案经过一次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补充责任人的纠纷便得到了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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