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仍去公共场所要行拘
加入时间:2020-02-06 10:36 访问量:3092 信息来源: 珠江商报
昨日,顺德区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五个一律”的通告》,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现的五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惩不贷。警方呼吁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做好防疫工作,市民可拨打110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五个一律”是指: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情况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一律行政拘留;二、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的,一律行政拘留;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行政拘留;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五、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及利用疫情滋事、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劣防治、防护物资、产品及假药、劣药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拒不配合隔离治疗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企业和单位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案 例
违反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男子被治安处罚
2月1日晚,乐从派出所大墩社区民警中队在新型冠状病毒防输入、防扩散排查工作中,发现来粤人员张某(男、48岁、湖北省黄石人,其于1月15日离开湖北黄石去了湖南株洲、岳阳,于1月22日自岳阳来粤)于1月22日来到乐从镇某公寓暂住。
在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工作人员要求张某居家医学观察14天,但其多次不听劝阻,执意离开暂住地外出吃饭、购物,其行为已构成妨碍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2月1日23时许,乐从大墩社区民警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张某以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命令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处罚。
体温测量点强行冲卡,男子被治安处罚
2月1日22时35分许,方×荣(男,48岁,乐从人)驾驶本地号牌小汽车来到乐从镇大闸村的体温测量点时,工作人员示意方某停车配合检查,但方某测量完体温后,拒绝出示个人证件,并突然加速驾车强行离开,危害到当时正在车旁进行检查的两名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后据方某供述,当晚其配合测量体温后,觉得又要出示证件,太过繁琐,于是一时冲动踩油门离开了,没顾及到小车旁边还有人站着,事后对自己不理智行为感到很后悔。
2月2日,乐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方某以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命令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男子因不配合量体温动手打人,行拘7天
1月31日19时许,均安派出所接报称一住户拒绝小区保安量体温而产生纠纷。接报后,民警迅速到达所在小区,经了解,该住户刘某声称自己一直住在该小区,不需量体温。小区保安王先生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前往刘某家进行体温测试。民警到达时,刘某(男,21岁,黑龙江人)跟王先生正在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仍一直不愿配合保安进行体温测试。在民警调解过程中,住户刘某趁无人注意故意推拉并踹了一脚保安王先生的腹部,王先生受伤倒地。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并将刘某带回中队处理,经审讯,刘某对其故意伤害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自称感染病毒要故意传染他人,造谣男子被警方处理
2月1日16时许,大良派出所接群众反映,一名出租车司机蒋某在微信群发出一段截图语音,声称其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且将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接报后,大良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走访后得知蒋某已返回广西老家。
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2月2日13时许,梧州市公安局顺利将涉嫌微信散布虚假疫情信息的蒋某抓获。经查,蒋某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蒋某对在微信群转发虚假疫情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该人员暂由当地公安部门进一步核实处理。
活鱼档主拒戴口罩还动手,行拘7天
2月1日上午11时许,杏坛镇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如常来到杏坛市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其间发现一个鱼档的一男两女三名经营者没有佩戴口罩,于是马上规劝三人戴上口罩。其中两名女性立即按要求戴上口罩,但嫌疑人吴某彬(男,26岁,顺德杏坛人)情绪激动,声称自己没有口罩。现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耐心讲解相关政策法规,并向吴某彬提供口罩,其接过口罩后,吴某彬故意将口罩戴在后脑勺,当场破口大骂,并推撞执法人员。见执法人员报警后,吴某彬在民警赶到现场前,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匆匆离开。吴某彬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还妨碍执行职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2月2日,杏坛派出所将嫌疑人吴某彬抓获,目前,吴某彬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五个一律”是指: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情况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一律行政拘留;二、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的,一律行政拘留;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行政拘留;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五、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及利用疫情滋事、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劣防治、防护物资、产品及假药、劣药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拒不配合隔离治疗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企业和单位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案 例
违反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男子被治安处罚
2月1日晚,乐从派出所大墩社区民警中队在新型冠状病毒防输入、防扩散排查工作中,发现来粤人员张某(男、48岁、湖北省黄石人,其于1月15日离开湖北黄石去了湖南株洲、岳阳,于1月22日自岳阳来粤)于1月22日来到乐从镇某公寓暂住。
在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工作人员要求张某居家医学观察14天,但其多次不听劝阻,执意离开暂住地外出吃饭、购物,其行为已构成妨碍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2月1日23时许,乐从大墩社区民警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张某以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命令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处罚。
体温测量点强行冲卡,男子被治安处罚
2月1日22时35分许,方×荣(男,48岁,乐从人)驾驶本地号牌小汽车来到乐从镇大闸村的体温测量点时,工作人员示意方某停车配合检查,但方某测量完体温后,拒绝出示个人证件,并突然加速驾车强行离开,危害到当时正在车旁进行检查的两名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后据方某供述,当晚其配合测量体温后,觉得又要出示证件,太过繁琐,于是一时冲动踩油门离开了,没顾及到小车旁边还有人站着,事后对自己不理智行为感到很后悔。
2月2日,乐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方某以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命令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男子因不配合量体温动手打人,行拘7天
1月31日19时许,均安派出所接报称一住户拒绝小区保安量体温而产生纠纷。接报后,民警迅速到达所在小区,经了解,该住户刘某声称自己一直住在该小区,不需量体温。小区保安王先生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前往刘某家进行体温测试。民警到达时,刘某(男,21岁,黑龙江人)跟王先生正在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仍一直不愿配合保安进行体温测试。在民警调解过程中,住户刘某趁无人注意故意推拉并踹了一脚保安王先生的腹部,王先生受伤倒地。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并将刘某带回中队处理,经审讯,刘某对其故意伤害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自称感染病毒要故意传染他人,造谣男子被警方处理
2月1日16时许,大良派出所接群众反映,一名出租车司机蒋某在微信群发出一段截图语音,声称其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且将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接报后,大良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走访后得知蒋某已返回广西老家。
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2月2日13时许,梧州市公安局顺利将涉嫌微信散布虚假疫情信息的蒋某抓获。经查,蒋某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蒋某对在微信群转发虚假疫情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该人员暂由当地公安部门进一步核实处理。
活鱼档主拒戴口罩还动手,行拘7天
2月1日上午11时许,杏坛镇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如常来到杏坛市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其间发现一个鱼档的一男两女三名经营者没有佩戴口罩,于是马上规劝三人戴上口罩。其中两名女性立即按要求戴上口罩,但嫌疑人吴某彬(男,26岁,顺德杏坛人)情绪激动,声称自己没有口罩。现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耐心讲解相关政策法规,并向吴某彬提供口罩,其接过口罩后,吴某彬故意将口罩戴在后脑勺,当场破口大骂,并推撞执法人员。见执法人员报警后,吴某彬在民警赶到现场前,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匆匆离开。吴某彬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还妨碍执行职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2月2日,杏坛派出所将嫌疑人吴某彬抓获,目前,吴某彬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