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不戴口罩还打人 男子被行政拘留

加入时间:2020-02-08 11:20    访问量:2738    信息来源: 珠江商报

        岁末年初,我国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顺德区司法局服从和执行中央、省、市和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为让顺德的防控工作在依法依规轨道上运行,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本专题选取了疫情防控期间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筛选若干最近发生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整编了《顺德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重点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指引、问答及案例》,力求让广大群众经营者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律知识小课堂
        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疫情防控期间,这些案例值得警示:
        案情简介
        1月26日19时45分许,市民报警称:顺德区大良街道清晖路段公交车站有人殴打司机、阻止公交车正常行驶。接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民警到场后了解到,该辆公交车靠站时,陈某坚(男,45岁,顺德人)及其母亲准备上车。由于二人均没戴口罩,公交车司机根据相关规定告知二人须戴口罩乘车。陈某坚不但不听劝阻还出手殴打司机,把公交车钥匙强行拔掉扔在车内,恶意阻止公交车正常行驶。
        当警辅人员要求陈某坚配合调查时,其态度恶劣,拒绝配合,认为公交车司机和民警故意刁难。在警辅人员处警过程中,陈某坚身上散发出浓浓的酒气,不断对警辅人员进行谩骂,用手机砸打辅警脸颊致辅警的嘴角破裂流血,又把民警的手臂抓伤。
        随后,警方将二人强制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经审查,陈某坚被依法刑事拘留,其母亲被教育处理。
        相关法律:根据2020年1月25日顺德区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控制措施有关通告。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