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居家医学观察规定 顺德一男子被治安处罚

加入时间:2020-02-19 11:16    访问量:1965    信息来源: 珠江商报

        【编者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拒绝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的,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本专题中,小编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详细讲解。请广大市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切实对自己、家人和社会的生命与健康负起责任。如有发现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行为,请马上向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公安部门举报。
法律知识小课堂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可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发生传染病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五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案例
        2020年2月1日晚,乐从派出所大墩社区民警中队在新型冠状病毒防输入、防扩散排查工作中。发现湖北籍来粤人员张某(男、48岁、湖北省黄石人,其于1月15日离开湖北黄石去了湖南株洲、岳阳,于1月22日自岳阳来粤)于1月22日来到乐从镇某公寓暂住。
        在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政府工作人员要求该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但张某多次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执意离开暂住地外出吃饭、购物。其行为已构成妨碍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
        2月1日23时许,乐从大墩社区民警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以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命令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