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抗疫,绝不手软

加入时间:2020-03-09 14:49    访问量:1342    信息来源: 珠江商报

        当前,全国正在进行一场疫情阻击战,一次性口罩需求量巨大。有人却利用这个“商机”实施诈骗,没有口罩货源也敢收他人货款。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市民在遭遇诈骗后,要注意保存相关聊天、转账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警告不法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的各类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案情简介
微信购买口罩,转账后被对方“拉黑”
        1月28日16时,潮州市民丁某报案称其在微信群中添加了一陌生微信,对方称其有N95口罩出售,朋友圈中也是各种出售口罩的照片。丁某向对方以750元购买50个N95口罩,转账后发现被对方“拉黑”,怀疑被骗报警。
        接到报警后,潮州市公安局集中研判。1月28日21时许,在惠阳区抓获实施诈骗的嫌疑人张某龙(男,18岁,广东惠州人),现场缴获作案手机、微信及银行卡。据查,张某龙共实施涉疫情电诈3宗、涉贷款电诈2宗,涉案金额近4000元。该案是广东侦破的首宗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3.《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法律知识小课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负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